丈夫张伟向赵明借钱,后赵明追款未果,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伟、王丽偿还原告赵明借款42500元及利息。
据了解,2014年3月2日,张伟向赵明借款42500元,约定2015年6月2日返还,出具50000元借条一张。2016年4月6日,赵明向张伟催要借款,张伟向赵明出具42500元的欠条一张,后赵明多次催要,张伟至今未还。另了解,张伟与王丽1994年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张伟向赵明借款42500元的事实存在,张伟应在借款到期后偿还赵明借款42500元,因该债务发生于张伟和王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赵明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2500元,予以支持;赵明要求二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