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时,证人张某某在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后,在庭审中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被中站区人民法院罚款5000元。
2015年1月10日11时原告刘某乘坐被告李某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医药费1万元。被告李某称原告所有费用已全部承担。原告母亲张某某出庭作证表示被告李某没有支付过费用。法院经银行转账、原告所住医院的刷卡记录证实被告已承担原告所有费用。
在庭审时,法官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张某某表示其自愿作证,且当庭签署了保证书并宣读。但在庭审法官询问时,证人张某某却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鉴于张某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中站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并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张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自己的妨害诉讼的行为承认了错误,现已依照罚款决定书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