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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不放弃 以物抵债终和解

  发布时间:2018-10-08 16:23:41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执行力度,运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企业挽回损失。

  被执行企业乙公司长期从甲公司处购买使用甲公司生产的钛白渣产品,截至2015年5月19日,乙公司仍欠甲公司650244元货款不予偿还。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记载“乙公司所欠甲公司货款650244元,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乙公司将从2015年9月份分次安排,6个月内还清”。但乙公司未按协议偿还,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站法院。2016年5月10日,中站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650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生效之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等为借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的后,中站法院执行局向乙公司负责人张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还款义务,并同时对其开展网络查控。经多次排查,发现乙公司及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进入终本程序。为保护辖区重点企业的合法利益,中站法院始终未放弃对乙公司财产线索的调查。2018年8月,中站法院得到线索,张某名下购买JEEP牌越野车一辆,价值50余万元。执行干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查封,并告知张某,劝其主动来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干警的多次劝说调解,双方同意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和解。张某将该车过户至甲公司名下,甲公司放弃对其余款的追讨。2018年9月6日,双方在中站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完满执结。

责任编辑: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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