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萧某当场签下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2017年1月,萧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因资金不足,从刘某处借取11万元借款,因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一纸诉状将萧某起诉至中站法院。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萧某偿还刘某借款11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萧某依旧未履行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先后向萧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萧某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查询,执行干警冻结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共计40000余元。在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后,萧某主动找到了执行干警。原来,被冻结的银行卡中,其中一张系萧某的工资卡。据了解,萧某名下虽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萧某每个月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后来,在执行干警的说服教育下,萧某也积极与刘某达成了和解。最终,申请人刘某同意将40000元扣划后,余款由中站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直至欠款履行完毕,案件至此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