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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首起“涉黑案”公开宣判 23名被告人获刑首犯被判14年半

  发布时间:2019-02-01 08:48:02


    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张某军等23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张某军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成立,判决此案第一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刑罚。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11年、6年、4年零8个月、2年、1年零6个月、1年等有期徒刑,并处以3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此次庭审是自“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焦作市首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公开审理案件。

    

    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以张某军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伟、牛某沙(另案处理)闫某轲、李某涛、张某飞、刘某印为骨干成员,以闫某杰、闫某丰、崔某华、闫某涛、任某超、郜某垒、李某威、邢某伟、靳某东、杨某明、谷某程、丁某利、李某贝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沁阳市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据了解,该组织在以沁阳市区为中心的周边区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2011年6月,沁阳市秦谷沱村征地拆迁工程中,该村村主任杨某劲雇佣该团伙对商户进行强拆,张某军带领组织成员公然插手社会事务,对群众形成心里强制,群众因慑于张某军在沁阳市恶名敢怒不敢言,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不敢举报、控告。

  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在沁阳市区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多次插手民间矛盾或经济纠纷,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2012年11月,该团伙组织成员闫某轲等人在沁阳市公安局王召派出所院内公然恐吓当事人刘某毛,还将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打伤,后在派出所内对民警破口大骂两个小时,致使政府职能不能履行。2016年夏天,张某军亲自组织、指挥组织成员为身为沁阳市人大代表、村主任的马某军讨要50万元债务,公然将沁阳市南关村村委办公室作为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作案场所,严重威胁了基层政治安全。

  此外,该组织在沁阳市区为中心的周边区域长期开设赌场,高利放货,暴力讨债,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该团伙组织成员在沁阳市长期经营赌博场所非法敛财,参赌人员众多,赌资高达230余万元。

  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某军为首的团伙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张某军处于核心地位,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伟、闫某轲、李某涛、张某飞、刘某印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任某超、李某威、靳某东、闫某杰、崔某华、郜某全、闫某丰、谷某程、闫某涛、李某贝、邢某伟、杨某明、丁某利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综上,中站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000元。

  被告人闫某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张某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某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被告人任某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李某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靳某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闫某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被告人崔某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被告人郜某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闫某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被告人谷某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邢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丁某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李某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闫某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被告人张某冬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郭某卫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万某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朱某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案中的作案工具,张某军的汽车一辆(牌照为)、李亚伟的面包车一辆(牌照为)、木棒二根、手铐一副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扣押、查封物品清单上的相关财产,由扣押、查封所在的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张某军非法所得160000元、刘某印非法所得39000元、李某伟非法所得20000元、闫某轲非法所得8000元、张某飞非法所得8000元、朱某盼非法所得3000元、闫某杰非法所得2000元、崔某华非法所得20000元、闫某涛非法所得27400元、张某冬非法所得70000元、万某开非法所得2000元、闫某丰非法所得3000元,共计3624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责任编辑: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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