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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实际出资 股权转让均成立

发布时间:2019-12-09 16:53:17


  原告张某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陈某名下,而陈某却辩称张某未实际出资,拒付120万元的转让款。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张某12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张某、陈某均系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18年1月4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以120万元购买张某40%的公司股权,2018年1月9日,原告将其持有的40%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均系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双方之间股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已将股权变更到被告名下,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120万元转让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实际出资其要求被告支付120万元股权转让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并非股东出资纠纷,若股东未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法律并未规定股东未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原告是否出资亦不影响其作为股东行驶股权转让的权利,且被告庭审中陈述明知原告未出资,还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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