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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面店砸出事端 俩青年赔进五万

  发布时间:2009-09-22 09:49:19


    俩小青年不学好,惹是生非砸人家面店,并导致面店一工作人员在躲避中胳膊受伤。9月1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郜某伟、郜某凯共同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3397.6元;二被告对以上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20岁的郜某凯与19岁的郜某伟伙同他人来到焦作市工业路上某面店,将店内面条掀到地上,将玻璃砸碎。同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郜某凯、郜某伟两人又到该面店用砖头砸玻璃,面店工作人员李某在躲避时被轧面机轧伤左小臂。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前臂皮肤剥脱伤,左前臂皮肤血管神经损伤,行左前臂清创,皮肤回植、血管神经探查术,住院治疗52天,住院花费13515.62元。后公安机关认定二被告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给予了行政处罚。2009年6月1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郜某凯、郜某伟到原告工作的面店砸玻璃,致使原告在躲避中胳膊受伤,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郜某伟、郜某凯辩称原告受伤不是被告所致,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此辩称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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