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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中站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0-04-23 16:37:22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2016年4月19日,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以做大货车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程某争借款4万元,并向程某争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3分。之后,三人陆陆续续偿还利息至2018年5月19日。后程某争因急需用款,遂向三人索要欠款,三人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推,程某争遂诉至法院,起诉程某加及其妻琚某瑞、常某金及其妻孙某、琚某瑞及其妻常某,请求判令六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向程某争借款4万元,利息偿还至2018年5月19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予确认。然而程某争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借款用途与被告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且其妻子对借款事实均表示不知情。程某争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无法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中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由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三人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人的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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