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作案现场做买卖 构成盗窃受制裁

  发布时间:2009-10-15 10:14:59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竟然以身试法到作案现场做“买卖”。10月1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41岁的杜某系江苏省邳县人,靠收废品为生。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朱某等四人密谋盗窃某化学公司槽型不锈钢后,打电话与被告人杜某联系,让其晚上去拉盗窃的钢材,并说要卖与他。第二天凌晨,朱某等四人将堆放在某化学公司锅炉房门口的耐热钢槽型分离器9根抬至公司南围墙里侧,将其中4根扔到墙外,由杜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拉走。2月19日,杜某首先以3000元的价格将赃物从朱某手中收购,后以3290元的价格将赃物卖与他人。经鉴定,杜某盗窃槽型分离器4根,价值6000元。

    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事先与他人预谋,事后运输并收购赃物,价值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伙同他人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法作出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