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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不断依法下判 后悔不晚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09-10-16 14:09:10


    在房屋买卖中,因最后的腾房问题两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后又都不肯作出让步,直到法院依法判决后才后悔当初。10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调解方式了结了这起一波数折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新乡市辉县人赵某在焦作市有一处二卧一厅一厨的房屋。今年3月18日,赵某与焦作人葛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某自愿将其上述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葛某,合同签订之日葛某将购房款一次性给付赵某,赵某将该房屋及房屋的有关手续交付葛某,该房产所有权归葛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由于赵某暂时不能交付房屋,双方又协商约定,葛某先付赵某1.5万元,剩余1000元若赵某于2009年5月底搬离该房,葛某将剩余房款支付赵某。后葛某支付了赵某1.5万元房款,并向赵某出具了“欠赵某房款1000元,所欠该款于2009年5月底搬离该房,此款支付赵某”的欠条。之后赵某虽将该房的所有手续材料交付葛某,但未能于2009年5月底搬离该房,而是于同年6月5日将房内大部分物品搬走,只留下吊扇、壁柜、暖气片和煤球炉未搬走。之后葛某从窗户进入该房,更换了门琐,开始占有使用该房。

    2009年8月5日,赵某起诉葛某,要求所欠房款1000元及返还房内的电风扇、壁柜等物品价值800元,以及差旅费186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希望能够相互谅解,化解干戈,但赵某与葛某各持己见,均不肯让步。

    2009年10月11日,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葛某返还原告房内遗留的吊扇、壁柜、暖气片、煤球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感到后悔,赵某后悔的是钱没到手,还得想办法将判决给自己的物品拉走;葛某后悔的是上述物品已与房屋密不可分,自己用着也省心,倘若被卸掉还得花钱重做。为此,二人均向法院表示想要调解的愿望。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葛某一次性给付赵某462元了事。已下发的民事判决书也被收回,从而换成了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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