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选任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2021)豫0803破2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裁定,受理了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相关资料显示,合晶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在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金为30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多晶硅、四氯化硅、盐酸、气相法白炭黑、次氯酸钠。公司股东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合晶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7月31日,合晶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91439747.96元,账面负债总额830257517.64元,资产负债率约为170%。
本院决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作为债务人合晶公司的管理人。报名方式、公开竞争流程及评审规则详见焦中法(2020)64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实施办法》。凡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并承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有意参加合晶公司管理人选任的,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7:30点前向本院报名并按焦中法(2020)64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
受疫情的影响,为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本次竞选管理人,鼓励焦作市本地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二级管理人联合一级管理人参与竞选,竞选条件及办法同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便于审查和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2021年11月19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或者在2021年11月19日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或者在2021年11月19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报名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报名中介机构也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2.现在或者在2021年11月19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报名中介机构未书面说明的,视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报名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三份报名材料,自行密封后提交给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王梦恬
联系电话0390-3386997
监督电话0391-3386916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