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怀疑俩乘客想抢劫出租车或不付乘车款,便不分青红皂白将他们砍伤。10月2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年19岁的曹某是一名农民。2008年12月9日晚上11时左右,毋某、杜某二人乘坐王某的出租车,要从焦作市火车站附近去博爱县。当行至焦作市教育学院附近时,因毋、杜二人不让走大路过出租车登记站,司机王某害怕其二人不怀好意,就想找个人押车随行,遂给朋友程某打电话,恰好其友程某和曹某在附近喝酒,王某便让他们在前方等候。当车行至中站区造店大世界时,王某告知在路边等候的程某和曹某,乘车人不让走大路让走小路,并不让登记,可能想抢劫或不付乘车款,让其二人随行。喝酒后的曹某听说有人想抢劫或甩的,突然持刀将坐在车上的毋某与杜某砍伤。经鉴定,其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曹某分别主动赔偿被害人毋某与杜某经济损失5000元、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酒后因乘车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