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据以上规定,受送达人应当包括以下几类:1、公诉人,即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2、当事人,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包括单位犯罪中的被告单位)、参加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4、被告人的近亲属。5、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以上所述的受送达人是1998年以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笔者认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刑事判决书的受送达人范围亦应随之扩大,即特殊身份的被告人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刑事判决书应送达相关机关,以使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党纪处罚。
为此,笔者建议: 1、交通肇事罪案件的有罪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及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限制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被告人是党员的,在将有罪刑事判决书送达其原工作单位的同时,还应当送达被告人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这样可以使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避免有关部门失去对罪犯刑罚信息的掌握,导致出现党纪政纪处罚不到位和缓刑罪犯漏管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