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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公告

(2022)豫0803刑初56号

发布时间:2022-08-23 11:44:03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公告

(2022)豫0803刑初56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金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就和解协议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张金玲依法支付超标油条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000元;二是被告张金玲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张金玲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北朱村菜市场生产、销售熟食品油条,为了增加卖相,明知添加明矾过量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仍在制作油条时过量添加明矾。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为957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铝的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当日销售额约人民币100元。

二、和解协议内容

1.被告张金玲依法支付超标油条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000元,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交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专门账户;

2.被告张金玲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391-3386979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41号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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