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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工地被人打死 雇主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09-11-02 11:10:15


    受雇负责看护施工工地,不料却惨遭他人毒手。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雇主焦作市某工程建设公司赔偿五原告被害人杨某的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

    杨某生前系焦作市某厂退休职工。2007年8月,被害人杨某经人介绍到焦作市某工程建设公司承建的某小区负责看护施工工地,该公司每月支付其400元的工资。2008年6月1日,耿某也到该小区与杨某一起看护工地物品,因工作琐事耿某对杨某一直心存不满。同年6月7日17时许,耿某因怀疑杨某将其看护的楼道房门锁盗走,在小区建筑工地32号楼前,趁杨某不备持木棍朝其头部猛击,将杨某打倒在地,后又持木棍朝其身上击打,最终致杨某死亡。2008年8月6日,被害人杨某的妻子、儿女等5人将焦作市某工程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害人杨某在看护工地时被耿某用木棍打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五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五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理由正当。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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