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单位代领保险金起纠纷 法院一审判令归还员工

  发布时间:2009-11-03 09:13:27


    员工出钱通过工作单位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意外伤害后,工作单位代为领取了保险金却不予返还员工。10月3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河南科林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某保险金21780元;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某系河南科林化工有限公司一名保卫人员。2008年10月24日,刘某向科林公司交纳保费100元,由科林公司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26日,刘某在工作期间遭遇犯罪嫌疑人袭击,其左手被砍掉。2009年3月6日,刘某和科林公司约定某人寿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理赔的保险金由该公司代领,如以后发生保险金纠纷,由刘某和科林公司协商。2009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款21780元付给科林公司。后因科林公司未将该21780元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刘某引发纠纷。2009年7月28日,刘某将科林公司和该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217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本案中原告刘某虽委托被告科林公司代领保险金,但并未约定放弃该保险金,且与被告科林公司赔偿款中也未约定包含该保险金,故原告要求科林公司返还保险金理由正当。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原告委托支付了保险金,对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