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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站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选编

发布时间:2022-10-27 16:30:12


案例一:府院联动,破产重整!8亿余元债务快速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1月26日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合晶公司管理人。在中站区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在中站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合晶公司管理人已成功组织召开合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合晶公司债权人会议已通过重整计划。

【案件结果】

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裁定批准合晶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批准标志着合晶公司高达8亿余元的债务将成功化解,告别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状态,迎来涅槃重生。

【典型意义】

从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合晶公司重整案件总体用时241天,期间受新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有效工作时间仅136天。短短100余天,解决了债权人的烦恼,实现了债务人的涅槃。合晶公司的重整成功离不开中站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运行的典型案例,是中站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展示优化营商环境决心的重大实践。

案例二:劳动者以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法院为何驳回?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4日,焦作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聘任原告张某为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公司及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字、盖章。张某及公司签字、盖章的人员薪资单显示,张某入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工资18000元,试用期3个月。2022年2月23日,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焦作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张某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和人员薪资单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张某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试用期、工资待遇等,且该股东会决议和人员薪资单上均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劳动者张某的签字认可,该两份文件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基本实现了法律规定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案件中劳动者虽未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和“人员薪资单”若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军龄纳入经济补偿金年限 退役军人依法维权获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退役军人。于2000年12月入伍,2002年12月退伍,2004年5月分配至某国有企业工作。2020年3月开始,刘某多次以腰肌劳损为由请假至2021年3月20日,并向公司提交了请假条。之后刘某续假,公司未予批假,刘某也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向刘某发放病假工资至2021年3月。2021年9月24日,陈某以未足额向其发放工资等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登报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案件结果】

刘某因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原告2000年12月入伍至2004年5月分配至该企业工作,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工龄纳入经济补偿金年限。遂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21个月计算,刘某主张经济补偿金97170.78元,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军劳动争议案件。企业与退役军人构成劳动关系的,在计算工龄时应将军龄及待分配时间计算在内。该案维护了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醒企业应足额发放工资,否则可能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案例四:无证从业被追尾 商业保险赔不赔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7日,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停在行车道内等待通行的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就赔偿问题与常某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无果,无奈将其诉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先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7412.49元。

保险公司主张常某无从业资格证,商业险免赔。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被告常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72431.36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虽无证从业,但仍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72431.36元。保险公司在缔结商业险时应审查对方资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五:出租车被撞停运 的哥诉求停运损失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张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苏某在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事故后,苏某于3月13日将车辆送去维修,于3月25日维修完毕,共计维修13天,相应花费已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因苏某驾驶车辆为运营车辆,双方对苏某所要求的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苏某将张某及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苏某起诉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情形,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条款第24条第一款之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遂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经用在了原告所产生的修理费用上。对原告要求停业损失的数额过高,对原告要求停运损失的标准及天数均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在投保人声明中虽然有投保人的签名,但在需要投保人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处为空白,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肇事方赔偿。但停运损失系利润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明中载明的是出租车运营的毛收入为每天250元至350元,该毛收入应扣除运营成本,法院酌定原告每天的停运损失为200元,因原告车辆维修的天数是13天,故原告的停运损失应计算为260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停运损失26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因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内容,避免纠纷产生。

责任编辑: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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