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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开门撞翻电动车 乘车人受伤判赔三千多

  发布时间:2009-11-04 09:43:00


    机动车司机高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欲开门下车,却不小心把乘车经过的路人许某撞伤在地。11月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高某赔偿伤者许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88.66元;驳回伤者许某对被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1998年,高某向庞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6月14日15时30分,高某驾驶该桑塔纳轿车在中站区跃进路惠利佳超市对面的非机动车道内停车,高某在开左前门时,将冯某骑的自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车撞倒,致使电动车乘坐人许某右胫腓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住院治疗12天。此事经交警处理认定高某承担全部责任。2009年8月20日,伤者许某将高某及原车主庞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492.05元。

    庭审中,被告庞某辩称,车子于十几年前已卖给高某,并且手续都给他了,但高某一直没有过户,车已经不是自己的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在停车开门时未注意安全,致使原告受伤,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庞某承担责任,因庞某已经将车辆卖给高某,高某也予以认可,高某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故庞某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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