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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站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选编

发布时间:2023-05-24 16:39:37


案例一:罚!刻意隐瞒,虚假陈述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项目发包方为:丙公司)运送混凝土,合计113836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焦作中站区法院。法院在审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乙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否认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提交已给付原告货款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原料混凝土建设案涉项目,经双方对账盖章确认被告共欠原告1138363元混凝土款未付,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遂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公司混凝土款1138363元及利息。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公司却陈述已给付原告货款250000元,且提交了对账单、手机转账截屏、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案件被改判。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给予惩戒。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乙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复议,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乙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理性应对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案例二:餐馆倒闭 供应商货款讨要无门?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在2021年期间,陈师傅为中站区一家餐馆供应蔬菜、牛羊肉、豆制品等食材。后来,饭店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可仍欠陈师傅3125元货款还没结清。陈师傅找“老板”常某要账,常某却说虽然他是该饭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但他只是投资该餐馆,没见过陈师傅,该店是由韩某、张某二人经营,自己不清楚账目。韩某、张某均辩称,自己只是在店里帮忙的,不是老板。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餐馆系被告常某与被告张某合伙经营,且目前该店已登记注销。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师傅与该餐馆之间存在购买食材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陈师傅供应食材后,该店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该餐馆系被告常某与被告张某合伙经营,故应由被告常某、张某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125元。 
【典型意义】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该餐馆系被告常某与被告张某合伙经营,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货款,清偿债务。 
案例三:买家申请“仅退款” 反遭卖家起诉要求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女子吴某通过网购平台花费26.9元购买火鸡面,次日,快递签收该产品。十天后,吴某以食用后身体不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该平台申请仅退款,该平台将货款退给吴某。后来,因卖家向法院起诉,吴某为解决纠纷,通过补差价方式给付卖家26元。后卖家客服人员告知吴某,因投诉对其造成影响过大需支付500元,卖家才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未能达成和解。2022年9月,吴某又向该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将该款项26元退给吴某。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通过网购平台向卖家购买火鸡面,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吴某于收到商品后第十日申请退款,超过无理由退货期限,且吴某已将商品丢弃,无法退货。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同意退还卖家货款26.9元,故卖家诉请吴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9元,法院予以支持。卖家提供的店铺后台统计销售数据表,统计时间非连续期间,不能客观真实反映销售情况,亦不能证明因吴某投诉给其造成损失,故对卖家诉请吴某支付卖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向卖家公开道歉,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该诉求。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一定要仔细谨慎选择,收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 及时留证并联系商家退货退款。若商家拒退,可选择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选择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f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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