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小青年在去探望因病住院治疗的朋友期间,竟然伙同朋友将该医院急救车上的排气筒给盗走并卖掉,案发后一人漏网外逃,但最终没有逃脱掉法律的制裁。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4月30日晚11时许,李某、许某、马某和宋某(未满十八周岁)四人来到中站区某医院探望因病住院的朋友胡某。在胡某的病房内,李某提议去偷停放在该医院的急救车上的排气筒,几个人一致响应。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注意,胡某利用医院病人的特殊身份,在医院的楼道内望风,其他人实施盗窃。随后,李某等人相互配合,由宋某钻到120急救车下面,先用扳手卸掉螺丝,许某再用刀具将排气筒割掉盗走,并连夜以43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体收废品站。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排气筒(内含三元催化器)价值3240元。
案发后,其余四人均被判刑,而宋某则逃往外地,直至今年8月31日在北京市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