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释法 | 承诺还款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反悔能否成立?

发布时间:2024-05-07 09:03:40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其还享有时效抗辩的权利吗?近日,焦作中站区法院法院就受理一起涉及时效问题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14日,被告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损失等共计 24544元,该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被保险人李某向原告申请代为索赔。

    2023年10月,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保护权益,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张某已作出同意偿还赔偿款并分期履行的承诺,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调解。并在之后的审理过程中,抗辩称,原告本次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期。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承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在焦作市中站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双方初步协商被告分十期将赔偿款付清,可以认定被告属于向原告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被告主张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1344 元。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有利时间内收集证据,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以起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的作用。

    在此也提醒大家要及时行使权利,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责任编辑:fyf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