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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发生交通事故后,治疗自身疾病的医疗费能否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08 15:21:48



    新伤旧疾一起来

    可太难了

    不幸在事故中受伤

    但受害人本身就患有疾病

    这部分赔偿该怎么算?

    来看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案例!

    基本案情

    侯某驾驶轿车与朱某驾驶的车辆(载王某)相撞,造成朱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侯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次日,朱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背部软组织损伤;2、头晕。周某住院71天,花费医疗费28743.24元,购买腰椎固定器花费1320元。

    另查明:被告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朱某将侯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

    诉讼过程中,侯某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认为,朱某在治疗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疾病时,还治疗了腰椎退行性病变,腰间盘彭出等与交通事故天关的自身疾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其不应当承担。遂提出申请对原告用药的三性(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予以鉴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侯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侯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被告侯某承担。

    对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腰背部软组织损伤,进而对腰背部进行治疗,该治疗与案涉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体质、疾病不属于其本人的过错,原告不应因自身体质、疾病而自负责任,故该鉴定不具有必要性,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2874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0元,营养费1420元,交通费1420元,辅助器具费132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证明事故前其确有劳动收入,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按202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71天为7794.05元。上述损失合计44247.29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再赔偿原告26247.29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其后续对腰背部进行的治疗,与本次事故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针对受伤部位进行的治疗是合理且必要的应对措施。其次,原告自身体质、疾病并非其本人的过错。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各不相同,不能因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可能存在某些体质特点或疾病,就将责任归咎于原告或者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义务。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聚焦于事故本身的原因和责任划分,而不是将原告的既有身体状况作为影响赔偿的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责任编辑:f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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