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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提供银行卡非法获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你莫属”!

发布时间:2025-01-13 17:28:03



    为短期内快速获得非法利益,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将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对他人“倾囊相授”,帮助他人取现从中获利,这种赚钱的方式看似动动手指就行,却令人身陷囹圄,最终走向违法的深渊。日前,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2023年8月下旬,杨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兼职广告,便和对方取得联系。随后,杨某按照对方指示,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并开了一个日租房。当晚22时许,上线两名人员操作杨某的手机进行转账,杨某明知道对方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配合对方输入密码或者刷脸。按照对方要求到自动取款机取现20000元并交给对方,将剩余9800元提现到自己的支付宝后又转给对方。
    经查,杨某的该银行卡一天内共计过账140400元,涉案3起,涉案金额65818元。杨某获利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系转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提供支付结算、取现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代为退赔上游犯罪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评估,杨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在居住社区影响较小。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断卡”行动的开展,银行卡开户办卡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卡的时候需要经过层层审核并签署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当面对银行已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妄图侥幸以自己并不明知逃脱罪责实属“自欺欺人”!

责任编辑:z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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