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男子盗窃企业设备,获刑! 发布时间:2025-03-26 08:58:18
本是拥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咖”,却因一时贪念干起了偷盗企业设备的勾当,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和被告人卢某二人因之前打工相识。卢某系东莞某公司员工,2024年被公司安排到焦作市某公司安装设备。2024年7月份,孙某和卢某在微信聊天时,得知卢某所在公司管理不严,二人便预谋将卢某所在公司施工使用的扫码枪,盗出卖钱。
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卢某通过微信将施工地点发给孙某,利用微信电话引导孙某进入施工车间,并告知扫码枪所在具体位置。当日中午12时许,孙某等到工人下班后,将两个扫码枪盗走。当日下午15时许,孙某按照卢某要求购买了头盔和反光背心,伪装成工人再次进入施工车间,等到工人下班后,将五个扫码枪盗走。
随后,孙某将三个扫码枪以10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认定,被盗的七个扫码枪价格为4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盗窃并非发家致富的“捷径”,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此案为鉴,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员工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防范类似“监守自盗”案件发生。
同时,回收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不收购、处理可疑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物品,尤其对价值高昂的材料、设备等更要擦亮双眼,谨慎收购,切莫成为盗窃犯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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