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网吧找“商机” 谨防贪利成“帮凶” 发布时间:2025-04-15 10:40:43
为了小利,将银行卡租给他人,没想到这看似很小的事,让他受到刑事处罚!来看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岁的郭某在网吧上网时看到“租银行卡”的广告后,添加上线人员微信,经与上线沟通,在约定好获利后,郭某按指示前往某宾馆,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手机交给上线人员,并配合完成刷脸验证。次日凌晨,该卡在一小时内密集接收9.6万余元转账,其中包括电信诈骗受害人张某被骗的2万余元。郭某非法获利1695元,并在银行卡被风控后协助取现2000元交予上线人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16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多数人存在“只提供卡不犯法”“未直接骗人无责任”等认知误区。实际上,银行卡已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洗钱工具”,供卡者将作为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被追责。我们应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银行卡、身份证、支付账户等均属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载体”,任何出租、出借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面对“轻松赚钱”诱惑时,务必做到:不轻信、不参与、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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