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被告人连某将个人网络游戏账号以8600元出售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双方完成交易并变更绑定信息。然而,连某于同年4月23日通过向游戏平台申诉的方式,擅自修改账号密码并将账号盗回。更令人咋舌的是,4月26日,连某再次将该账号以9188元转卖给郭某后,故技重施盗走账号。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连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切勿因虚拟财产"无形"而心存侥幸私自“找回”已出售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不但有失道德而且还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与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