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辆还未售出的崭新商品车,在运输环节上路发生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赔偿责任进行了清晰划分。
2025年3月5日,毋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某品牌全新商品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车内乘客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系A公司向品牌方订购的全新商品车,A公司为该车辆的所有人。该车由某物流公司承运,其后被转包给B公司盐城分公司。当包含案涉新车的批次车辆抵达收费站后,B公司盐城分公司指派了无驾驶资格的毋某进行车辆的最后环节转运,从而酿成本次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将毋某、A公司、某物流公司、B公司及B公司盐城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毋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不是人民法院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被告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车辆,且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B公司盐城分公司将包含案涉车辆的多辆车辆让毋某运送,造成无驾驶资格的毋某驾驶车辆,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被告B公司盐城分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法院认为应先以被告B公司盐城分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支付相应款项的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B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郭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4792.97元,判决由毋某赔偿8875.78元,B公司盐城分公司赔偿5917.19元。 B公司对B公司盐城分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无证驾驶绝不可为:驾驶证是合法驾驶凭证,任何侥幸心理和无知无畏,都可能将自己和他人置于险境。
企业管理不可松懈:对于物流运输企业,在承接商品车运输等专业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驾驶人员的资质,确保流程合法合规,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