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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遛狗不栓绳,爱犬“闯祸”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25 09:56:15




遛狗不拴绳,宠物犬突然窜出惊吓路人,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所有养犬人敲响了文明养犬的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90岁高龄的蒋某在家属院楼栋过道行走时,恰好遇到陈某遛狗经过该过道,未拴绳的狗突然朝着蒋某吠叫,虽未发生直接接触,但老人受此惊吓后身体出现不适。当日即因“心悸胸闷30分钟”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住院6天,医疗费用共计2060.42元。事后,蒋某向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被告陈某在公共区域遛狗未牵狗绳致使原告蒋某受到惊吓引发的纠纷,应为侵权责任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仍需就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文明饲养,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遛狗过程中未牵绳,致使狗在公共区域脱离其控制,致使原告受到惊吓,后身体不适就医,被告陈某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核定了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合计3252.81元。考虑到犬只未与蒋某发生直接接触,且蒋某自身存在健康状况,法院酌情判定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蒋某2602.25元。

法官提醒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携犬外出必须使用牵引绳、佩戴犬牌,注意避让行人,尤其在狭小空间或人群密集场所更应严加看管。文明养犬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责任编辑: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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