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对一规避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彰显了判决必须遵守,义务必须履行的法理。
2007年8月,杨某退休后被一建筑公司雇佣为看场员,杨某在工作期间与工友耿某发生了摩擦,2008年6月,耿某因怀疑杨某偷了防盗门,趁杨某不备用木棍猛击其头部,致杨某死亡,后耿某被判刑入狱。杨某的妻子和儿女认为杨某是在受雇上班期间,被人伤害致死,作为雇主的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便依法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该案先后经中站区法院和焦作中院两次审理,均判决该建筑应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却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杨某的子女依法向中站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多次找作为被执行人的该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均以负责人不在为由一再推脱,致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执行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只好留置送达。在多方联系无效的情况下,中站区法院的执行干警依法通过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冻结了该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针对其规避执行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决定,随后,依法对其应履行的赔偿款项和罚款数额从该公司的账户存款中进行扣划。获知,银行存款被强制扣划后,该公司的负责人主动找到承办法官,称愿意履行判决的赔偿义务,但罚款不当。承办法官说到,罚款针对的是其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履行义务,消极对待法院判决的行为,一经作出,就不会撤消,希望该公司能以此为教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