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森,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大学文化,原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平光厂家属院20号楼1单元4楼中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西工生活区39号楼4单元35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18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8日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23年9月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身患疾病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3年9月11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豫08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当日,本院对李森决定逮捕,并交由办案机关焦作市公安局执行,同日焦作市看守所以李森患“高血压三级较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为由,对李森暂不予收押。2023年10月10日,李森提出监外执行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技术室对李森进行鉴定,经鉴定罪犯李森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于2024年12月21日对罪犯李森下收监执行决定,焦作市看守所再次以李森患“高血压三级较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为由,对李森暂不予收押。2025年5月21日,本院第三次将李森送押,交由办案机关焦作市公安局执行,公安机关反馈,因李森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送押。2026年3月12日,本院收到焦作市公安局关于重启对罪犯李森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的建议书。2026年3月23日,本院对罪犯李森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立案。
现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三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电话、信件、来访需告知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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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