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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对罪犯陈结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20 08:47:50


罪犯陈结生,男,壮族,1981年1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中平镇梧桐村民委大六见村37号(户籍地同现住址)。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17日被焦作市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7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6年2月3日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因身患疾病于2026年2月5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6年2月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8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结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0元。

    2月4日晚上7时,陈结生突然大吐血,紧急送至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上消化道大出血;2.急性失血性贫血;3.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门静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4.低钾血症;5.低纳血症;6.低蛋白血症;7.肝损害等。2026年3月12日,本院收到焦作市看守所关于申请启动陈结生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函。

    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入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2026年4月8日,本院委托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对罪犯陈结生所患病情进行鉴定。2026年4月14日,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作出焦卫刑[2026]鉴字第01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对被鉴定人陈结生的诊断结论是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本院认为,罪犯陈结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结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为阳光司法,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公示。如对罪犯李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391-3386953。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f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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