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森,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大学文化,原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平光厂家属院20号楼1单元4楼中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西工生活区39号楼4单元35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18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8日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23年9月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因身患疾病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3年9月11日、2025年3月10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2023年9月8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8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3年9月8日,焦作市看守所因罪犯李森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暂不予收押,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对罪犯李森监视居住。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森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鉴定罪犯李森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对罪犯李森下收监执行决定,2024年12月20日焦作市看守所因罪犯李森患高血压极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糖尿病肾病,暂不予收押,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对罪犯李森监视居住。2026年3月12日,本院收到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关于重启对罪犯李森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的建议书。
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入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2026年3月23日,本院委托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对罪犯李森所患病情进行鉴定。2026年4月8日,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作出焦卫刑[2026]鉴字第01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对被鉴定人李森的诊断结论是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本院认为,罪犯李森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为阳光司法,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公示。如对罪犯李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391-3386953。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