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好好停在车位里,别人撞了过来,被伤者告上法庭,要求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钱——这“锅”到底背不背?日常出行中,多车相撞事故时有发生。当事故涉及多辆机动车,其中部分车辆被认定为无责时,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是否一律要“买单”?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因果关系才是认定责任的关键。2023年9月,何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行驶时,与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撞击后,何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又先后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慕某小型轿车、乔某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卢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与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慕某、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因伤情严重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卢某构成二级伤残,并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卢某将何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财险公司,以及慕某、乔某和二人车辆的承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卢某主张慕某、乔某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慕某、乔某作为事故无责方,其车辆承保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卢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判断无责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关键在于审查无责方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虽然事故涉及多辆机动车,但卢某受伤系其与何某驾驶的车辆直接碰撞所致,卢某并未与慕某、乔某停放的车辆发生接触。慕某、乔某的车辆系正常停放于停车位内,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无过错,其停放行为与卢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符合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被告何某与原告卢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何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某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该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与何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赔偿卢某各项损失共计713809元,同时驳回了卢某对慕某、乔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就是交强险无责赔偿。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因果关系是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赔付的关键前提,即无责机动车引发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无责机动车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与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须进行赔偿;反之,如果无责车辆虽然在事故中无过错,但其车辆客观上参与了碰撞过程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产生了影响,则其保险公司仍应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