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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盗车案未得逞 受害反敲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3-25 10:26:59


    一方偷了另一方的电动车,案发后想私了,而另一方却借机对其进行敲诈,结果是私了的未得逞,敲诈的也被判了刑。

    2009年9月28日凌晨2时左右,河南省焦作市的刘某将许某妻子的一辆价值1600余元的电动车给盗走。当行至焦作市一家公司附近时被该公司保安发现并报警,后刘某弃车逃跑,该被盗电动车遂被公安干警拉至辖区派出所。当日下午许某发现车被盗,遂报警,并从派出所将电动车领回。两天后,刘某的丈夫王某托人找到许某,想给许某2000元补偿以私了此事,但许某不同意,通过中间人向王某索要15000元赔偿,否则就通过公安机关处理电动车被盗一事。同年10月1日,王某通过中间人给了许某8000元。

    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2010年1月19日,王某的妻子刘某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而索要钱财者的许某也于今年3月15日被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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