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在喝酒过程中密谋盗窃他人车辆,一人因醉酒熟睡叫不醒,而另一人不愿罢手就单独采取了“行动”。4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以被告人韩某、牛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均处罚金2000元 。
年已四旬的韩某和牛某均为无业人员。2010年1月17日15时左右,韩某、牛某在家住焦作市中站区某村的韩某家中喝酒。期间由韩某提议,二人密谋后欲将韩某同村的韩某某家中的电动车自行车盗走。次日凌晨2时左右,牛某因醉酒熟睡,韩某便一人到韩某某家翻墙进入其家院内,打开院大门将院内停放的蓝色日本樱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并推到自己家中。牛某醒来后发现车子已经偷回来了,遂与韩某将该车电门锁卸掉,把电线头接上。之后由韩某去联系买主,在二人将该车骑至焦作市温县准备销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1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