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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状告委托人违约 讨百万元风险代理费

  发布时间:2010-08-16 13:04:14


    一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代理千万余元的经济纠纷官司,中途却遭遇解约,不仅没拿到事先约定的二百多万元代理费,连提前自掏腰包垫付的十多万元诉讼费也打了水漂,遂将委托人告上法庭索赔。

  2010年3月份,某律师事务所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曹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律师代理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转让纠纷案。双方确认,房地产公司欠曹某本金1230万元、违约金113万元,共计1343万元,即律师代理案件所应追回的欠款总额。收回款项后,曹某应首先支付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诉讼费及公告费10.3万元,律师事务所根据回款数额抽取两成代理费。

  但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曹某单方解除合同。律师事务所认为,其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曹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垫付费用及代理费共计292.3万元。

  曹某认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有严重过错。如未发现房地产公司的公章造假及涉嫌诈骗,未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措施,造成房地产公司在诉讼期间低价处置争议房产,给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曹某认为,自己是不得已才终止了与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关系,且因律师过错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曹某又反诉请求判令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其8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曹某和该律师事务所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出现了相互指责、互不信任,曹某为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曹某不能充分证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诉讼不能完成或造成其损失,却单方解除合同,另找律师代理,与房地产公司调解结案。由于双方曾约定曹某只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独家代理,否则,曹某将承担该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日前,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曹某应支付该律师事务所之前垫付的相关费用和违约金共计110.3万元。曹某虽对该律师事务所提出反诉索赔88.5万元,但因未及时缴纳反诉费,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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