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持有假币上万余元,为避重就轻逃避法律制裁,只承认低于追诉起点四千元的两起持有假币事实,不曾想其犯罪事实被自己岳父岳母大义灭亲给证死。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 元。
2009年7月17日7时左右,在焦作市某村岳父岳母家居住的安徽籍男子孙某分别给苗某、罗某、王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约定一起去中站区花假币。四人见面后,孙某将自己持有的1250元假币分发给王某和罗某,四人结伙准备在中站区新生街菜市使用假币时被抓获。1250元假币中有11张编号为DP66594610,7张编号为TE61925806。后根据孙某交代,公安机关在焦作市某村孙某住处厕所墙缝内及其写字台桌面铺盖的报纸夹层内分别提取了6张100元面值、2张50元面值的假币和1张100元假币,计800元假币。800元假币中有2张编号为DP66594610,6张编号为TE61925806。
同年7月18日8时左右,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居住的平房房顶的砖堆下面,搜查出一个被藏匿的塑料袋,内装75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和84张50元面值的假币,其中有36张编号为DP66594610,75张编号为TE61925806。对此,孙某自称是一老乡来找自己走后藏放在这里的,但又说不出来该老乡具体的名和姓。后经其居住在一块儿的岳父、岳母及内弟指证,一致证实房顶的假币就是孙某放的,家里没有来过其他的人。庭审中,被告人孙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平房房顶的砖堆下面的假币也不是其岳父、岳母及内弟放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假币1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