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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基建收受好处费 中学校长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08 08:46:52


    10年前,身为中学校长却利用职务之便在教学楼建设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曾想10年后“东窗事发”受到惩罚。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刘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今年66岁的刘某曾任焦作市某中学校长。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初和2001年初,焦作市某中学综合教学楼在建过程中,时任该校校长的刘某分别两次私下共收受承包方2万元钱,并为承包方疏通关系,在工程建设、减免相关费用及顺利取得工程款等方面给承包方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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