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强制扣留、提取刘某的工资收入,顺利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申请人秦某感动得泪流满面,感激之情难以言表。
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0年12月12日,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离婚,被执行人刘某自愿给付申请人秦某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元,但刘某收到调解书后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首先按照执行和解的目标,召集当事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工作,由于被执行人刘某对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效力问题认识不够,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讲解无效。办理案件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刘某系中站区一家企业的正式职工,每月工资2000元,申请人秦某婚后多病因刘某不愿承担扶助义务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针对该婚姻案件的复杂性,执行法官排除了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而是到刘某的工作单位调取工资证明,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裁定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的工资收入1500元。拿到存折的申请人秦某十分感动,边写结案证明边说:“没有你们执行干警的帮助,我连他家的门都进不去,更别说要钱了,太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