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仅用15天时间就执结了一起涉及农民工的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0年8月1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焦作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因工伤受损的王某人民币4.5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4月20日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3日内向焦作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5日内履行法律义务。到期后该公司以贷款未下来为由婉言拒绝执行,执行干警见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耐心讲解法律及政府对农民工相关政策,并列举相关案例,宋某当时表示法院也应当为企业保驾护航,能照顾一下最好,执行干警在与申请人王某取得联系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表示再给被执行人一次机会,可以暂缓5日执行。
当月29日,执行干警又来到焦作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询问进展情况,不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一反常态,张口就威胁执行干警声称要到相关部门反映法院破坏投资环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执行干警据理力争,当即对宋某进行训诫,告知其这样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是对企业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气氛一下子凝固了。这时该公司经理出来和稀泥,表示让法院理解企业的困境,最好不要把事态搞严重,能不能与申请人王某谈一谈,让其让让步放弃一些权利,法院执行干警因势利导通知申请人王某到场。王某了解情况后,态度强硬表示绝不让步。鉴于此,执行干警要求被执行人马上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与此同时执行干警进驻该公司财务室,勒令工作人员带上随身物品迅速离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看到此场景后不知所措,该公司经理又来到财务室找执行干警解释,执行干警严厉地表示1小时后马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终在法院执行干警严肃执法的面前宋某“低头”了,履行了所有的法律义务。事后,宋某羞愧的说:“虽然我心里不舒服,但我觉得中站法院执行局真是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