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三名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而主犯王甲却态度不积极,不愿赔偿,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其余三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甲与本村村民王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二人互相厮打,后王乙跑到王丙家中进行躲避。随后,王甲打电话纠集罗某、薛某某、薛某、王丁(另案处理)四人将王丙家门敲开,在院内对王乙进行殴打,王丙在中间拦架,王甲等人继而又对王丙进行殴打。在此期间,王丁持匕首将王丙腹部捅伤。后经鉴定王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罗某、薛某某、薛某赔偿王乙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薛某、薛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薛某某、薛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