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在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了靳某申请执行某建材有限公司雇佣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交口称赞执行法官为民意识强,执法公正。
2007年6月,靳某在某建材有限公司打工,期间靳某在停电清理搅拌机里的水泥时,因工人刘某打开电路开关突然来电致搅拌机启动,使靳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商量无果,靳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靳某人民币21万元。后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刘某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及相关信息。经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裘某系西班牙国籍,来焦作投资办厂才一年,企业还未正常运转;另一被执行人刘某系外地务工人员,事故发生后逃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查封该建材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及财务室。采取强制措施后,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某从外地坐飞机回来,到法院处理此事。裘某声称企业确实困难并愿意支付一部分钱。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为不影响企业生产,经合议,执行法官认为“放水养鱼”比较合适。遂又给申请人做工作,申请人靳某表示理解,后与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靳某人民币10万元,余下款项每月一万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
受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被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停产,无法履行和解协议,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裘某长期在外奔波,执行员查找无果,申请执行人靳某情绪又十分激烈。在此情况下,执行员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裘某电话联系称其如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将恢复原判决执行,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的强制措施。2011年5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裘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再次来法院表示愿意积极想办法处理此事。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工作下,申请人愿意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每月支付3千元,每一季度支付1万元,再支付6千元利息,共计8.5万元了结此案。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裘某被执行员的耐心和申请执行人靳某的真诚所打动,当场支付3千元,表示愿意个人担保执行此和解协议,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