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耐心调解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无果后断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某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徐某只得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2000元。
2011年11月4日,刘某诉徐某交通肇事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受害人刘某2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徐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分到执行员手中后,执行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对被执行人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徐某避重就轻企图规避执行员的询问,执行员告诫其如申报财产不实一经查实,法院会对其进行处罚,被执行人徐某看到势头不对承认自己现在是中站区辖区内的一家大型企业的正式职工,月收入2000多元,其他的避而不谈。执行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而徐某对自己如何履行判决只字不提,只是赔礼道歉,说明自己当时骑摩托车时视线不好让刘某受罪了等话,执行员多次提醒徐某如何履行判决,其总推脱说自己家庭负担重,也想履行判决,每月还款150元还能承受,再多其不能接受。执行员严厉批评徐某,告诫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罚款,可徐某也不着急,仍是推脱责任。
鉴于此,三名执行员合议后下裁定冻结其工资收入22000元,并送达徐某工资开户行,要求银行协助法院冻结账户,被执行人徐某看到事态要扩大,表示自己愿意履行判决,看法院能否帮忙在组织调解让申请人刘某让让步,执行员拒绝了他的要求,最后被执行人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2000元,案件至此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