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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又逃逸 情节恶劣判四年

  发布时间:2012-03-06 08:43:15


    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都会得到从轻判处,如若逃逸,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又逃逸,近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2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豫HA889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晋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公路+100米处时,与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芦某、毋某相撞,造成芦某、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勤务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芦某、毋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注意安全行驶,发生事故致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迅速报警,而是驾车逃逸,并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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