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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 信用社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2-03-05 09:56:36


    因在农业银行申请信用卡被拒,古某将某农村信用社起诉至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农村信用社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2006年4月30日,某农村信用社所属的营业部与以古某名义作为借款人的其他人员签订贷款合同,将贷款出借给其他人员,办理贷款手续时登记的身份证为原告的第一代身份证。2010年6月份,原告去农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时被告知在金融系统内有信用不良记录,无法获得银行信用卡及银行贷款。而2011年2月10日,经原告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查询,其因该借款而存在1次累计逾期次数,但原告的第二代身份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3日。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负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因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贷款,并因违约还款导致原告在银行信用系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确实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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