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醉酒驾车上路,却不想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结果受到刑事处罚。2012年1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申X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3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申XX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朱X沿焦作市中站区焦武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移动造北050线杆处与被害人马X自南向北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X、朱X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外,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血醇含量鉴定,被告人申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肇事后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