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银行工作失误 法院依法严惩

  发布时间:2012-03-14 08:59:28


    2012年3月13日,焦作市某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手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缴纳罚款5000元,原因是其协助法院执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时粗心大意没能及时控制工资,让被执行人钻了空子,取走当月工资5000元,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为此受到法院的处罚。

    2011年11月1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某系我市某国企正式职工,月收入4000余元,然而因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强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收入。2012年2月20日,被执行人郭某发放工资,其于2012年2月21日早上10点32分在某银行另一家支行折取走5000元,这样事情的发生,经过执行员的调查分析得出结论是银行出现了差错,接着法院执行干警到达该行,一方面调出帐号明细作出冻结帐号手续,一方面找到银行领导问责,限期限额追款。该行领导一时不知所措,正要推脱责任说是系统问题,法院执行干警当即拿出已合议过的罚款决定书,指令其追究责任。质问到底是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还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银行领导头上冒了汗,赶紧打电话意图找关系说情,执行干警厉声喝道,“找谁也没用,我们来执法时手机全关掉了!”银行领导看法院执行干警态度强硬,无奈只得让楼层主管查看当天上岗情况记录,最终确定了工作人员李某,找到李某说明情况后,李某承认了自己疏忽,忘记了法院要求协助的事项导致工资被取,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10000元,并限期追回执行款项。受到处罚的李某心情沮丧,主动写下具结悔过书,承认错误,希望得到法院的谅解,并保证以后一定加强工作责任心,协助法院执行,鉴于此,法院经合议减少处罚数额,决定罚款5000元。

    一个小失误给自己带来的是麻烦,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给法院执行带来不利后果,看来粗心大意是要不得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