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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理赔 法律途径来维权

  发布时间:2012-03-23 12:29:17


    投保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王某将肇事机动车所有人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某给付原告王某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合计130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损失费合计3892.32元。

   2010年12月19日10时25分,在丰收路新城加油站门前,被告程某驾驶一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的豫HCG222轿车经丰收路由南向东转弯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月12日,焦作市公安机关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程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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