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挣区区50元的差价,被告人侯某不惜以身试法,明知是他人盗窃的金耳坠还予以收购,后又倒卖给他人。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钱没挣到,近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500元。
2011年6月12日13时许,在焦作市解放中路新亚商厦门口附近,侯某明知是武某(另案处理)盗窃的黄金耳坠仍以10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以1110元的价格将此耳坠转卖与他人。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耳坠价值147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