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站区法院和解执结一起焦作中院指定的13年积案。13年中,债权三易其主,申请人也前后变更三次,牵涉政府机关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
1994年4月,修武县经贸委供销公司用自己所有的两处办公楼作抵押向工行修武县支行借款45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月息10.98%。到期后,供销公司一直未还,工行修武支行便起诉至修武县法院。经法院调解,供销公司同意于1995年8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银行本息共计67000余元。但供销公司再次食言,无奈之下,工行修武县支行向修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修武县法院查明,供销公司已不再经营,停业近一年,单位职工也好几个月没发工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抵押的两处办公楼中,一处正用于经贸委办公,另一处对外出租,单位靠收取的租金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支付基本生活费等费用。若强制执行,经贸委无法办公,职工将无法安置,案件被迫中止。
后因工行上市,不良资产剥离,该债权转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人也相应变更。
2007年5月25日,辛明长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协议,将原修武支行对供销公司的债权本息打包收购。7月4日,辛明长作为新的申请人再次向修武县法院申请执行,此时该案的本息共计已达260余万元。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2008年1月2日,焦作中院将该案指定中站区法院执行。中站区法院受理后,极为重视,多次赴修武调查取证,谋划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供销公司做为原修武县经贸委开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早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抵押的两处房产中,现一处用于修武县信访局办公,另一处仍对外出租,靠租金维持职工基本生活。若按常规程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案件固然可以执行完毕,但必然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为此,中站区法院在申请人辛明长、被执行人供销公司与修武县商务局(其前身为修武县经贸委)之间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采取讲法律、摆道理、展诚意、重和解、促和谐的执行方法,力促三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地开展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修武县商务局同意以50万元将辛明长的债权予以购买,辛明长撤回对修武县经贸委供销公司的执行申请,至此,该案圆满执结。